協會宗旨
本會以推廣費登奎斯學派 (The Feldenkrais Method)之教育理念為宗旨。提供身心教育及身體工作者專業費登奎斯進修之管道,促進 身心健康和服務社會大眾。
台灣費登奎斯教育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費登奎斯教育發展協會 (The Feldenkrais Guild Taiwan)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⽴、非以營利為⽬的之社會團體。
本會以推廣費登奎斯學派 (The Feldenkrais Method)之教育理念為宗旨。本會提供身⼼教育及身體工作者專業費登奎斯進修之管道,以宣揚全⼈教有,促進身⼼健康和服務社會⼤眾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⾏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⽀機構。
前項分⽀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⾏之。
會址及分⽀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費登奎斯學派之相關學術研究,並提供相關之專業訓練與學習。
二、研發費登奎斯學派之教材、書刊、影帶與出版事項。
三、辦理費登奎斯學派之研習活動與講習課程等事項。
四、舉辦與參加國際性費登奎斯學派研習及會議活動,以利推展及國際交流等
事宜。
五、協助培育專業之費登奎斯學派教育⼯作者。
六、督導費登奎斯課程品質。
七、推廣並且改善⼈類之身⼼靈成長與茁壯。
八、其他與本會成⽴宗旨有關之活動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本會之⽬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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笫二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⼈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⼗歲未受監護宣告者。
二、全職學⽣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學校院(含研究所)全職學⽣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
四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⼯作之團體或個⼈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⼀⼈,以⾏使會員權利。
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⼀會員為⼀權。
學⽣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⽩動退
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
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⽋之會費。
第⼗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⼤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
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⼤者,得經會員⼤會決議⼦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⼤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⼗⼆條 會員得以書⾯叙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⼗三條 本會以會員⼤會為最⾼權⼒機構。
會員⼈數超過三百⼈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⼤會,
⾏使會員⼤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 2 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
請主管機關核備後⾏之。
第⼗四條 會員⼤會之職權如下:
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⼆ 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⽅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⼯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⼤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⼤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⼗五條 本會置理事 15 ⼈、監事 3 ⼈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别成⽴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⼈,候補監事 1
⼈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⼈參考名單。
第⼗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⼆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⼯作⼈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⼯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⾏事項。
第⼗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⼈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⼀⼈為
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⼤會、理事會
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⾏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⼀⼈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
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⼀⼈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⼀個
⽉內補選之。
第⼗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⼀、監察理事會⼯作之執⾏。
⼆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⼗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⼈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⽇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⾏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⼀⼈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
時,由監事互推⼀⼈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⼀個⽉內補選之。
第⼆⼗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 2 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⼀次為
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⾃召開本屆第⼀次理事會之⽇起計算。
第⼆⼗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⼀者,應即解任:
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⼆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問通任期⼆分之⼀者。
第⼆⼗⼆條 本會置秘書長⼀⼈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⼯作⼈員若⼲⼈,由理
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開備查。
前項⼯作⼈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⼯作⼈員權責及分層負賁事項由理事會
另定之。
第⼆⼗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⼩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纖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
施⾏,變更時亦同。
第⼆⼗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⼀⼈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⼲⼈,其聘期與理
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⼆⼗五條 會員⼤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⼆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
時會議外,應於⼗五⽇前以書⾯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⼀以上
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⼈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⼗分之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⼆⼗六條 會員不能親⾃出席會員⼤會時,得以書⾯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⼀會員以代理
⼀⼈為限。
第⼆⼗七條 會員⼤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⼈數較多數之同意⾏之。但章程
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
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⼤事項,應有出席⼈數三分之⼆以上同意。
本會辦理法⼈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⼈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
三分之⼆以上書⾯之同意⾏之。
第⼆⼗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⽉各舉⾏會議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
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⽇前以書⾯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
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⼈數較多數之同意⾏之。
第⼆⼗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︔
理事、監事連續⼆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⼗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︔
⼀、⼈會費:個⼈會員新台幣(下同)500元,團體會員 1000 元,於會員入會
時繳納。
⼆、常年會費:個⼈會員1000 元,團體會員2000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,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⾦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⼗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⾃每年⼀⽉⼀⽇起至⼗⼆⽉三⼗⼀⽇⽌。
第三⼗⼆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⼆個⽉由理事會編造年度⼯作計畫、收⽀預算表、
員⼯待遇表,提會員⼤會通過(會員⼤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
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⼆個
⽉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⼯作報告、收⽀決算表、現⾦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
產⽬錄及基⾦收⽀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⾒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
⼤會通過,於三⽉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⼤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
機關。)
第三⼗三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⽅⾃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
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⼗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⼗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⼤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⾏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⼗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0 年12 ⽉08⽇第⼀屆第⼀次會員⼤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 100
年 12 ⽉ 11 ⽇台內社字第1000062277號函准⼦備查。